(院政〔2021〕2号 颁发日期:2021年1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术诚信,规范学术行为,端正学术风气, 健全评价机制,惩治学术腐败,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在职教职员工、在校学生,以及以学校名义发表作品的其他人员,包括在学校学习或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离退休人员等(以下简称“教师”和“学生”) 。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在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过程中,教师和学生应严格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专利法》《合同法》《保密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及学术道德规范, 秉持严谨治学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教师和学生应遵守的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一)学术引文。进行学术研究,在对学术进展进行充分的追溯和查阅工作中,应充分尊重他人已有的研究成果。撰写论文、著作或研究报告等,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引文应注重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是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成为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引用文献为图书者,须注明作者、书名、版本、出版社、 出版地、出版时间、起止页码;引用文献为期刊者,须注明作者、篇名、刊物、出版年份、卷次、起止页码。
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时,须如实注明转引出处,不能把转引文献当作原始文献来引用。
凡只通过中文译文而引用的外文文献,须注明中文译文的出处,不得直接注明引自外文文献。
完全没有阅读过的文献不能列入参考文献。所有引文均须认真核对。
(二)作品署名。合作作品应按照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做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应对作品整体负责。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学生的作品严格把关,有责任指导学生撰写和发表作品,署名时应对其负责。
(三)成果发表。发表学术成果应实事求是地陈述研究者本人的工作结果,不得对实验结果和数据进行主观的任意取舍;不得夸大研究成果的技术含量、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经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的学术期刊(或被SCI、EI等收录的国际学术刊物)、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
(四)学术评价。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应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影响和干扰,应对做出的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
(五)学术争鸣。应大力倡导学术争鸣,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第五条 教师和学生不得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在学术活 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篡改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在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或将他人的观点、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直接袭用他人的作品框架与文字;发表论著中使用的引文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等行为。
(二)不当或滥用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 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通过权钱交易等不正当手段,换取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未经合作者同意,以个人名义发表合作研究成果;在各类学术活动中,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私自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三)不如实反映科研成果。虚报科研成果,或重复申报同级同类奖项,或随意提高学术成果档次,在出版成果时不如实注明著、编著、编、译著、编译等行为。
(四)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 未按照有关规定或学科管理惯例经过有关专家严格论证,或未经相关组织机构的学术论证,擅自将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等。
(五)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的学术成果或事项。
(六)重复发表。学术论文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异的成果改头换面变相重复发表;另有约定需要再次发表的,须详加注明。
(七)虚报学术经历。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填写个人简历、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或篡改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
(八)参加项目评审、评奖、职称评定等学术评定活动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参评人礼物,或故意对他人进行不当评价、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
(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道德规范的行为。如利用科研活动套取、挪用科研经费,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审查与处理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术道德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包括评估学校学术道德建设方面的政策和存在的问题,接收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事实认定、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第七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 学术委员会视情况予以受理。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 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为举报受理机构,接到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后,须向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报告,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被举报人。根据涉及的被举报人的具体情况,在校学术委员会成员中选择有关人员,可吸纳被举报人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组成工作组,初步核实有关情况,并听取被举报人申辩,决定是否启动对该举报问题进行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将告知实名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进入正式调查。
校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被举报行为展开调查。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被举报人所在二级单位组成调查组,组长由该二级单位负责人担任,调查组至少包括2名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必要时校纪检监察部门指派工作人员参与调查,也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调查组须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一般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形成初步认定的书面意见。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 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该回避。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 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 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 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或二级单位负责人等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指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属和直接利益关系,应主动回避。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调查人员不宜参加,可以要求其回避,但须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在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人作出最终处理决定之前,所有调查过程及有关资料均在保密范围内,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十二条 经调查核实,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 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调查情况,以无记名方式、三分之二委员投票通过,作出事实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和举报人。如果被举报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校学术委员会重新审议。
第十四条 对受举报但经调查核实确认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要在相应范围内予以澄清,恢复其名誉。
第十五条 学校严肃查处借学术道德问题诽谤、诬告他人的行为,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不属于学校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果或重新审议的结果,提交校党委会研究、处理。
第十七条 校党委会对被举报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必须以书面通知方式送达被举报人,通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校党委会对被举报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应以书面或者其他适 当方式通知举报人。
第十八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学校将视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并进入法律程序的,学校将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视情节情况给予学术处分和行政处分。
(二)教师涉及本办法第五条列举的学术不端行为,给予撤销有关成果的登记和奖励,暂缓或取消与学术相关的各类申报资格等学术处分,并视其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政务处分。
(三)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取消与此相关的学术荣誉、奖励和其他资格等,并视其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纪律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四)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聘用兼职人员、访问学者及进修人员等,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赔礼道歉、撤销奖励、通报所在单位,取消兼聘、学习、访问资格等处理。
(五)指导教师是学位论文和学术成果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指导教师因对学生管理失职,致使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降职降级等处理。
教师和学生的有关行为,如已构成对他人或其他单位权益的侵犯,学校在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关处分的同时,将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致歉,并视情况补偿损失等。
(六)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党员,需进行党纪处理的, 由校党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主管机关各类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规定的,按主管机关的规定给予相应的惩处。同时,学校也根据情节轻重,对不端行为人做出相应的处罚: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好者;
(二)积极减轻学术不端行为不良影响者;
(三)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教师和学生发生有学术不端行为,在被调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惩处:
(一)不配合调查工作,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四)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或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
(七)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